“管理费”变身“技术服务费”,这个变身能专业一些吗?
在一次税务检查中,我发现某子公司每年上缴给母公司技术服务费500万元,看其签订的合同,合同显示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有“咨询、会计、审计、法律、培训、信息、管理、督导……”,可以说这是一个一揽子的服务,并每年以子公司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我一看,这不分明是一个以技术服务费为名的管理费吗?
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我问:可有提供服务的相关材料?
会计说:就是这份合同,还有母公司开具的发票。
我问:母公司怎么提供服务呢?
会计说:就是经常打电话指导。
我说:这个服务费不能税前扣,你这份技术服务合同签订的技术服务很含糊,且没有明确的技术服务的成果性资料,实际上原先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变身,所以这个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会计说:明明合同上写的是技术服务费,怎么能说是管理费?
我说:如果写上这五个字“技术服务费”,就可以税前列支,这个避税方法也太简单了。那份技术合同,看着内容包罗万象很丰富,其实反而不真实。在独立企业之间,有这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母公司有能力同时提供十几项专业的技术服务吗?你看即使是会计事务所提供一项审计服务,最后总会出具一份审计报告给你吧。这十几项服务,除了这份合同,没有其他任何资料,实在是难以证明。
……
【案例启示】管理费想华丽变身为技术服务费,一定要把业务做实在,真正提供服务,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允价收取款项,不是仅仅写一份似是而非的合同就可以了。
“我有胡子,我是个男的,难道你们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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